【濫收水費】水務設施修例草案今首讀 甯漢豪:加強打擊劏房業主濫收水費

社會

發布時間: 2023/11/01 17:26

最後更新: 2023/11/01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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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指,在2021年至上月中,水務署共收到113宗懷疑濫收水費投訴,但當中只有13宗成功檢控和定罪。(資料圖片)

發展局局長甯漢豪今日(1日)在立法會動議《2023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草案》二讀,指條訂草案目的是加強水務監督在調查濫收水費個案時取證和披露資料的權力,以及提高濫收水費的罰則,從而打擊濫收水費行為。

甯漢豪指,雖然《水務設施規例》在2021年已透過私人條例草案形式作出修訂,當時清晰訂明用水註冊用戶,只可向其處所佔用人,收回繳交給水務署的水費,不能收取其他費用,例如水管系統維修費,但現時《水務設施條例》及《水務設施規例》並沒有賦予水務監督權力強制相關人士提供懷疑濫收水費個案的資料或文件,亦沒有條款強制收款人須向付款人提供收據並備存副本,令水務監督難以取得足夠證據檢控。

她續指,《水務設施規例》於2021年5月修訂至上月中,水務署共收到113宗懷疑濫收水費投訴,當中僅12宗能成功進行檢控及定罪,1宗候審,另外12宗仍在調查中,其餘88宗則因投訴人不願意作證或未能提供相關資料而未能作進一步調查或檢控;罪行的現行罰則阻嚇力亦似乎不足。

她說,社會對政府加強打擊濫收水費的期望甚殷,期望議員早日通過草案,又說《水務設施條例》下濫收水費的條款適用於所有涉及水費的處所,包括劏房,而上述的113宗投訴正正涉及劏房,預期劏房租客最能受惠於有關修例建議。

《條例草案》主要包括6項修訂:

  • 賦予水務監督權力,在執行職務時可要求相關處所的註冊用戶、業主、租客或分租客、佔用人或代理人,提供相關資料或文件,包括租約、租金和水費的收據或付款紀錄
  • 規定任何人如向其處所佔用人收取水費,必須在收到付款當日之後的7天內向付款人發出收據,並從付款日起計的2年內保存有關收據副本
  • 指明如果向水務監督提供任何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或文件,即屬犯罪,可被罰款1萬元及監禁3個月。
  • 將濫收水費個案的罰則提升至兩級制,首次被定罪的罰款為1萬元,其後再被定罪的個案罰款則為2.5萬元
  • 賦予水務監督及差餉物業估價署權力可互相披露在調查濫收水費個案中取得的資料
  • 訂明任何人只可在水務監督發出水費單後,才可向其處所佔用人收取水費的付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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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梁薾心